哈尔滨世纪汽车历史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哈尔滨世纪汽车历史博物馆 第二条本馆是由从事近现代汽车史研究及相关历史人物研究的纪念馆的领导和专家学者自愿结合的、以弘扬民族精神,振兴祖国,进行革命传统、爱国主义和教育,促进红色旅游为主要目的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馆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民主办馆原则;以奉献、创新、协作的精神加强中国纪念馆之间的合作,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办展等各项活动,优势互补,为中国展览馆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文化厅 第五条 本馆的住所地是:黑龙江省双城市东环路北段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刘波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出资者:刘波,金额:50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以研究、展示近现代汽车史为主要内容的业务交流网络,组织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中国近现代汽车史的研究和保护工作。 (二)加强同国内外老爷车博物馆的纵向与横向联系、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活动。 (三)为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近现代汽车史研究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咨询、科研等服务,为中国其他汽车展馆的建设和发展出谋划策。 (四)开展对会员和博物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近现代汽车史及相关的文物征集鉴定、陈列展览的艺术设计等有关知识,提高老爷车博物馆的社会知名度和整体水平。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 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一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馆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刘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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